当前位置: 上海股疝专科治疗医院 >> 股疝诊断 >> 医疗损害索赔难中豪律师法律援助讨公道
[案情简介]
年11月5日,潘朝楷因右侧腹医院进行腹股沟疝修补术。术后潘朝楷便开始出现尿频、尿量少等排尿障碍症状。医院主治医生,医生又对潘朝楷的病情进行了1年多时间的治疗,但病情也没有好转。医院医院远程会诊也无法治疗。年5月,该医院又派人随同潘朝楷到重庆第三军医大检查治疗,但病情也未缓减。年6月3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朝楷神经源性膀胱致重度排尿障碍为四级伤残。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潘朝楷及家属到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通过法律援助方式解决该矛盾。
[诉讼过程]
为尽快缓解事态,化解矛盾,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为潘朝楷指派了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邹杰、郑星为潘朝楷进行法律援助,将事件引入司法途径解决。面对情绪异常激动的潘朝楷及其家属,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首先对其进行安抚与劝慰,在向当事人充分了解情况后,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积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书写相关诉讼文书并积极准备诉讼。因该案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以后对该腹股沟疝修补术的相关专业医学文献进行了大量的查询和研究。其中根据年张亚男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的《疝与腹壁外科》书第十六章中关于“疝手术的并发症”中谈到“疝是外科的常见疾病,腹股沟疝修复补术也是最常见的外科手术。由于疝气手术主要限于浅表腹壁,多不涉及内脏,手术并发症几乎无致命危险,因此,传统上的腹股沟疝修补术一直被定义为外科入门级手术。第2节中叙述到:“脏器损伤在腹股沟疝修补术中非常罕见,发生率0.1%-1%,有膀胱损伤,结肠损伤和精索损伤,原因为解剖不熟悉、手术粗暴、层次不清、麻醉不满意以及特殊类型的腹股沟疝等”,根据对述专业文献的研究,法律医院手术粗暴以及相关手术中的麻醉存在过错是导致潘朝楷构成伤残的主要原因,对于潘朝楷的损害结果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法律援助律师在经过仔细的分析后,最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按照医院提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7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潘朝楷考虑到本次损害对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经法律援助律师充分释明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后仍提出了1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7元)。
潘朝楷受到损害时刚满46岁,正值壮年时期,原本一次非常简单的入门级的外科手术却给潘朝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潘朝楷受到损伤以后长期处于痛苦之中,给整个家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院方理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经过法律援助律师对当事人耐心劝导,并依据本案案情,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城镇户口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并以此提出了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赔偿请求,使当事人及家属明确了应当依法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诉求。
[判决结果]
在援助中心与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开庭以及与一、二审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院方赔偿我方当事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71元,最终最大限度的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点评]
一、此案中医院因一个较为常见的外科手术而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患者方证据的收集工作,对病历资料、手术记录、会诊记录、住院发票、医疗发票以及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一定要保存完好,为以后的司法鉴定以及起诉做好充足的准备。一般情况下遇到出现此类医疗纠纷,患者一定要保持足够冷静,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完成相应证据的收集,并通过司法鉴定所对相关的伤残等级、护理期以及后续医疗费用作好相应的鉴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够有比较完整具体的赔偿请求。造成患者受到损害进而构成伤残的结果与院方实施手术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院方存在多少过错责任往往是此类案件赔偿数额比例的关键。在本案中就是通过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后,鉴定出院方应承担80%至95%的过错责任,并在庭审中通过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的质证辩论和积极的争取,最终让院方承担了95%的责任,使得赔偿金额达到了预期的最大化,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经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对本案的事实分析、法理分析以及在法庭上的多次质证辩论,最终促使院方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使现阶段最为紧张的医患关系矛盾得到了缓解,使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得到及时合理解决,最终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为《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处理此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要求援助律师熟练掌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需要对医学上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大量的补充学习和研究,因为该类案件涉及大量医学专业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涉及的质证和辩论都需要律师能够指出专业医学机构的错误以及相关的问题所在,因此对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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